发布时间:2016-03-01 12:0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国家标准委、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等9项金融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此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是金融行业完成的首批服务类国家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总规模已超15万亿元,约占资产管理市场总规模的1/3,面对这样一个发展潜力与争议并存的市场,新国标能带来哪些改变呢?
无证据,理财产品不得出现“业绩优良”“名列前茅”“最大”等表述
理财产品纷繁芜杂,看不懂、怕受骗是消费者的第一感触,来看看新国标有哪些说明。
针对虚假宣传,“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的属性,避免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按照新国标,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不应使用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宣传材料方面,“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不得出现”。该负责人介绍。此类要求在新国标中一共有5大项12小项,包括: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当出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时,须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等。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应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当理财产品投资顾问、产品投向发生变化,或出现诉讼、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时,还应发布临时报告。
银行中途自行调整理财产品服务收费须经客户同意
除了虚假宣传,收费陷阱是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另一大担忧。“对此,我们提出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示,二是当出现由于国家政策规定须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和方式时,商业银行须及时告知客户。然而,当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收费时,对已签订合同的,商业银行应获得客户同意才能调整。” 上述负责人说。
提到合同明示,很多消费者抱怨银行产品的说明书又涩又长,关键信息往往隐藏在晦涩的专业术语中,说是明示实为“暗示”。
对此,《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明确了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36种实质性要素,如客户群、服务费用、预期收益、风险分析等,并对产品凭据、预期收益、服务费用及它们的改变期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
有关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此前并非空白,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从2005年跨越至2014年,时间间隔较久。本次新国标可以说是监管层各项制度的系统化、精简化,是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综合性规范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将服务业作为与水、能源等并列的八大标准化领域之一,作为典型的民生服务业,此次系列标准的发布符合国际趋势。范一飞同时呼吁,各金融机构应自觉地用标准来规范服务,防范风险,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 (李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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