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6 11:4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人无信,而不立,尤其是对于曾经在你困难的时候帮你一把的人。而对于家住陕州区西张村的陈某来说,非但未“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最终还闹到法庭对峙。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对此案审结完毕,判决王某甲十日之内归还陈某的10000元及其利息。
案件中的王某甲在2013年12月份以自己女儿王某乙做生意为由,向陈某借了1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并立借条一张。在一年之后,王某甲支付了陈某一年的利息,之后陈某多次找王某甲索要借款,王某甲推三阻四不予归还。直到2016年年初王某甲与家人一行四人前往陈某家中说是“给钱要条”当陈某拿出借条时王某甲的儿子从陈某手中抢过借据,将其撕扯后装入口袋,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最终陈某在大门外众邻居的监督下将借据要回,随后陈某费力将借据完整粘贴后,将王某甲诉至陕州区法院。
陕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甲向陈某借款有借据为证,而王某甲向陈某还款和撕扯借据使发生在不同时间的两个不同的行为。王某甲提供的一些列证据不能证明已将所借款项归还陈某。陕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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