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9 14:1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某某村的王某甲和王某乙本是一村的村民,两人却为了一棵古树引发了一场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的导火索是一棵楸树,这棵楸树为被告王某乙父亲生前购买的,王某乙的母亲也告诉其本人这树是咱家的,王某乙于2015年6月21日、22日以2500元的价格卖了,本来自己买自己的东西无可厚非,但是原告王某甲出具证据称这树是在王某乙的父亲在村委处理集体树木的时候抓号购得楸树一棵和桐树两棵,以30元的价格将楸树卖给了原告,但是这棵楸树被被告卖了,现已经采伐。
陕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购得这棵楸树,被告父母及被告不再享有该树木的所有权。被告在其父亲亡故后未将财产权落实清楚将权属原告的楸树出售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乙返还被告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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