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4 10:5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卢氏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对涉及县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指定法院立案,对涉及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律及时立案。该制度实施三个月来,有13起涉及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在该院行政庭法官的指导下,到指定管辖的灵宝市法院立案;与此同时,有19起涉及渑池县的行政案件在卢氏法院立案。“河南模式”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在卢氏县法院得到了很好落实,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依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中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河南省三门峡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异地法院管辖。卢氏县法院积极落实该项规定,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规定的实施。
主动向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汇报上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的规定精神,取得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的支持;主动与交叉管辖的法院行政庭联系、沟通,积极交换异地管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件在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互相提供送达、开庭等方便,加强协调配合;向社会积极宣传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目的、意义和优势,促使县域内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及时了解和理解异地管辖制度的好处、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凡是符合异地管辖规定的行政案件,立案庭一律接受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坚持一次性全面告知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立案诉累;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卢氏法院在向异地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同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要求行政机关委派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当事人“告官见官”,这样既增强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同时提高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和对诉讼结果的认可度;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时履行应诉、答辩、举证等义务;实施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若当事人到异地立案有困难的,卢氏法院及时立案,然后依据规定移送相关法院,若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到异地应诉有困难的,卢氏法院法官主动到管辖地送达开庭通知和应诉通知,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力,卢氏法院实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以来,该县行政机关及该院受理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能力大大增强,行政机关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高,当事人诉讼顾虑明显减少,依法维权信心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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