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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摘要]10月2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简称三门峡中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张某向三门峡中行申请领取某环球通系...

    10月27日,河南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简称三门峡中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张某向三门峡中行申请领取某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张某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自2014年12月27日起,张某逾期不还款,至2015年8月31日,该行信用卡逾期客户全量明细清单显示,张某共透支本金60000元,利息8500元、滞纳金23000元,共计92000元。

    灵宝法院认为,原告三门峡中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属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发放信用卡,被告张某透支后未在双方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张某应按约定承担偿还透支借款本息和滞纳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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