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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

[摘要]9月22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我市出台《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

  9月22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我市出台《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规定》适用于三门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包括七项:一是因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是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三是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是具有典型意义、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发生败诉案件后,年内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六是同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规定》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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