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05 10:2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从9月1日起,三门峡市区居民“随性养犬时代”宣告结束,无证、不符合条件养犬或者随意带犬出入公共场合、不及时清理其排泄物、伤害他人等行为都要受到处罚。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出台《三门峡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范围内养犬登记备案、违章养犬处理、捕杀狂犬以及处理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人案件等。其他相关单位各负其责。
养犬人(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为犬只进行免疫与登记。《办法》要求,养犬人要携犬到有合法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后,办理免疫证明,并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领取登记证明。
《办法》特别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市区居民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非因助残需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负责对犬只的看护管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时,必须由能够自由约束犬只的成年人用长度不超过1.5米犬绳牵领;在公共楼道、电梯等其他拥挤场所,要为犬只戴嘴套或怀抱,不得与他人争道抢道,要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在人群聚集处追逐嬉闹,对犬只的排泄物及时清理。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和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搭乘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公安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可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当然,本条规定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限制。
养犬人若不遵守以上规范,会受到法制追究。《办法》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将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拘留或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买卖有关养犬登记证明材料、免疫证的,未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以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犬只的,将处3000元以下罚款。不及时处置犬只排泄物的,也将受到处罚。
《办法》还对犬只经营管理制定了规范行为条款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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