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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维权求赡养 一纸诉状告四子女

[摘要]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的原告赵某今年已年过八十, 2015年十月份将自己的四个子女告到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判决四被告每月均支付赵某生活费100元,原告生病治疗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四分之一。 案情回顾 赵某称1955年...

  家住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的原告赵某今年已年过八十, 2015年十月份将自己的四个子女告到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判决四被告每月均支付赵某生活费100元,原告生病治疗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四分之一。

  案情回顾

  赵某称1955年与丈夫杨某结婚,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但与杨某感情不和,在第五个孩子十岁左右的时候与其离婚。离婚后,五个孩子均跟赵某生活,自己含辛茹苦将五个孩子抚养成人,并为其张罗成家。现在自己已年满八十,靠低保补助及捡破烂为生。

  案件争议

  老太太称大女儿患病失去劳动能力,而其余四个子女均不肯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老太太的子女说自父母离婚后,母亲便没有对我们尽过抚养义务,均表示不愿意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真相

  陕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后,赵某确是于1955年与丈夫杨某结婚并生下五个子女,原告在子女尚未成年时便与丈夫杨某离婚,离婚协议五子女随原告赵某生活。但原告赵某在离婚后不久便丢下子女离开原籍,之后除了小女儿曾跟着赵某一起短暂生活之外,其余三子女一直由父亲照顾。

  以案说法

  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均为原告亲生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被告尚未成年时,原告与其丈夫离婚,但是这种母子、母女关系却不能因为离婚而消除,血缘关系不可割断。陕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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