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河南新闻 > 三门峡新闻 > 陕县新闻 >

陕县:儿童玩闹酿事故 家长按过错程度担责

[摘要]豫都网讯 2015年11月17日,陕县法院对一起儿童校外玩闹酿成事故的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侵权学生家长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27125.72元;员某乙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13339....

豫都网 2015年11月17日,陕县法院对一起儿童校外玩闹酿成事故的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侵权学生家长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27125.72元;员某乙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13339.6元。
  员某甲、王某某、员某乙均属同一所小学一年级同班学生。2014年9月3日下午放学后,员某甲、王某某与员某乙来到员某乙门口附近场地,员某乙从其家拿来铁锨,三人一起铲土玩耍。期间,王某某用铁锨不慎将员某甲左脚跟致伤,员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1、左侧跟腱开放性断裂;2、左跟骨骨骺开放性骨折。行左足扩创+跟腱断裂修复+跟骨骨骺固定+大石膏外固定术。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员某玩耍时,不慎致伤员某造成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人在玩耍时,员某甲受伤系员某乙家中的铁锨所致,员某乙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应与王某某一起承担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因员某乙并未直接致伤员某,故其与王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有主次,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员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三人在玩耍中,以铁锨为玩具,形成了共同意向,而持铁锨玩耍是致伤的原因,三人的危险行为共同铸就了员某甲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员某甲参与危险活动,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三人均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聂新明 建海龙)

《陕县:儿童玩闹酿事故 家长按过错程度担责》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mx.yuduxx.com/shanxian/288233.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