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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闹酿事故 家长按过错程度担责

[摘要]2015年11月17日,陕县法院对一起儿童校外玩闹酿成事故的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侵权学生家长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27125.72元;员某乙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13339.6元。 员某...

  2015年11月17日,陕县法院对一起儿童校外玩闹酿成事故的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侵权学生家长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27125.72元;员某乙的监护人赔偿员某甲的各项损失13339.6元。 员某甲、王某某、员某乙均属同一所小学一年级同班学生。2014年9月3日下午放学后,员某甲、王某某与员某乙来到员某乙门口附近场地,员某乙从其家拿来铁锨,三人一起铲土玩耍。期间,王某某用铁锨不慎将员某甲左脚跟致伤,员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

  1、左侧跟腱开放性断裂;

  2、左跟骨骨骺开放性骨折。

  行左足扩创+跟腱断裂修复+跟骨骨骺固定+大石膏外固定术。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与员某甲玩耍时,不慎致伤员某甲造成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人在玩耍时,员某甲受伤系员某乙家中的铁锨所致,员某乙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应与王某某一起承担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因员某乙并未直接致伤员某,故其与王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有主次,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员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三人在玩耍中,以铁锨为玩具,形成了共同意向,而持铁锨玩耍是致伤的原因,三人的危险行为共同铸就了员某甲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员某甲参与危险活动,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三人均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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