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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事关信誉 擅权发布理应赔偿

[摘要]2015年8月31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陕县某银行停止侵权,消除原告李某甲的不良征信信息;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14年3月,原告为与他人合作经营,在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不料却被告知原告在银行有不良贷款,缺乏信用,不能担保。经...

  2015年8月31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陕县某银行停止侵权,消除原告李某甲的不良征信信息;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14年3月,原告为与他人合作经营,在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不料却被告知原告在银行有不良贷款,缺乏信用,不能担保。经查询,2009年5月30日之前,被告该银行为原告父亲李某乙发放贷款35000元,因贷款到期,被告于2009年5月30日在原告未到场和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该款转移到原告李某甲名下,于是被告发布了原告的不良信用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违规,将原告父亲李某乙的贷款转到原告李某甲的名下,导致原告的名下有借款未按期归还;此后又造成原告的征信信息拉入黑名单的后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权。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确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故对原告诉请的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信息,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后果,理应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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