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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调解一涉案标的 2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1月5日,渑池县法院审判庭内,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一起涉案标的25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2014年9月24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由被告三门峡某实业公司担保在原告渑池某商业银行借款2500万元,并订立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11月5日,渑池县法院审判庭内,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一起涉案标的25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2014年9月24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由被告三门峡某实业公司担保在原告渑池某商业银行借款2500万元,并订立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0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三门峡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从2015年4月21日起未按合同支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原告诉求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三门峡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作为主审法官的渑池县法院副院长杨保敏耐心细致给双方当事人做疏导解释工作,建议原告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以追求最好的实际履行效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渑池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对借款本金2500万元,原告和二被告重新签订担保借款协议;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上月至当月20日的利息;2017年10月29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公司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三门峡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调解结案,既保护了原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被告因经济形势下滑影响,在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后再次陷入财政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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