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31 09:5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我申请执行郭某某、代某某人身赔偿一案,已领5000元,今领93012元共领98012元。2013年渑法执字第491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这是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给渑池法院执行法官写的一份结案申请,也是渑池法院依法移送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刑事责任后执结案件的一个缩影。
刘某某起诉代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9902.309元,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某某已经支付4000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两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9月26日,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案材料,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对郭某某、代某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郭某某共支付执行款5000元,代某某仅支付执行款3000元,下余款项仍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查明郭某某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共有收入款项73500元,代某某在执行期间投资建设电动力楼梯。以上有郭某某所打收条及本院所拍照片为证,足以证明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综上,经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本院依法将二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先后将二被执行人抓捕后,累计交纳了剩余执行款八万余元,承办法官遂即通知申请人刘某某将执行款领走,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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