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讯(通讯员 赵富林 郜留剑)明知自己名下的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却无视国法,私自将该车卖给他人,结果受到法律的追究。记者昨日(7月30日)从
卢氏县法院召开的打击拒执犯罪
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当天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年31岁的杨某某系卢氏县城关镇居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卢氏县某乡居民白某某借卢氏县城关镇居民王某5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因到期后白某某未偿还借款,2013年11月22日,卢氏法院根据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裁定将白某某妻子杨某某名下的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后该车由白某某、杨某某保管使用。2013年年底,白某某将该车交给其胞兄白某使用,白某用该辆
汽车作抵押在张某处借款35万元,后张某又将该笔债权转给徐某,由徐某向其支付35万元现金后将该车抵押给徐某。2014年6月11日,卢氏法院对王某诉白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白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判决生效后,因白某某、杨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得知白某抵押的轿车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4年7月17日在白某某的授意下找到杨某某要求签订轿车买卖协议。杨某某明知轿车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仍与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并将买卖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至该车被查封之前的2013年9月4日。因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王某申请执行白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今未能执行。2014年7月18日,杨某某到卢氏法院执行局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犯罪事实。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而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非法处置,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且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法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在他人授意下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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