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14时许,
卢氏县法院官道口法庭、立案庭干警驱车40余公里,来到该县杜关镇刘家村,将16万元赔偿款送到因交通事故行动不便的原告薛某手中。
2015年7月28日20时许,
洛阳市
栾川县城关镇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由栾川驶往山西运城,行至卢氏县豫西大峡谷高速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原告薛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儿)相撞,造成薛某及其女儿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薛某及其女儿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20多万元。因张某的车辆在
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薛某遂向卢氏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197.1元。
官道口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薛某及其女儿各项经济损失162197.1元。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行动不便的原告薛某及早拿到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主动联系被告保险公司,促使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在元旦前夕把162197.1元赔偿款送到了原告家中。
看到法官上门送款,薛某及其家人激动地握着法官们的手连声道谢。 (赵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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