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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纪委集中通报2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摘要]卢氏县范里镇窑上村党支部书记苗小宝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范里镇窑上村收到上级下拨的2010年至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款37212元。经村干部商议,将其中15330元分别拨付到7名村干部名下,后交给苗小宝,用于村修建窑上组、周家组等三个...

卢氏县范里镇窑上村党支部书记苗小宝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范里镇窑上村收到上级下拨的2010年至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款37212元。经村干部商议,将其中15330元分别拨付到7名村干部名下,后交给苗小宝,用于村修建窑上组、周家组等三个组道路使用。修路项目资金领回后,2014年6月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苗小宝将挪用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款15330元按人口数发放给全村八个组。苗小宝的行为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2014年4月22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苗小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范里镇柏坡村党支部书记王邦林违反财经纪律、工作失职问题。2002年1月至2009年4月王邦林在任村支书期间,未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村集体退耕还林补贴款纳入范里财税所柏坡村账户管理,而是坐收坐支集体收入。并利用职务之便在本村林坡资源承包流转中滥用职权,给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王邦林的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2015年6月15日,经卢氏县范里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王邦林同志柏坡村支部书记职务,给予王邦林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范里镇柏坡村原柏坡村党支部书记史长科、柏坡村主任张海鹏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原柏坡村党支部书记史长科、柏坡村主任张海鹏未按照财经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村集体退耕还林补贴款纳入范里财税所柏坡村账户管理,而是坐收坐支集体收入。史长科和张海鹏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2015年6月15日,经卢氏县范里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长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海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卢氏县官道口镇秋凉河村原上村组组长、村监委会委员韩双营违反财经纪律和滥用职权问题。官道口镇秋凉河村原上村组组长、村监委会委员韩双营在上村组三淅高速公路占地赔付过程中,违规从村组账目中支付给其堂弟韩鹤杨半口人占地赔偿款3200元;规避财政监管,私设小金库;在秋凉河村发展生猪养殖中违反议事程序,违规使用监委会公章,为包括自己在内的8个农户签订养殖合同提供便利。韩双营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和滥用职权错误。2015年3月19日,经卢氏县官道口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韩双营党内警告处分。
卢氏县潘河乡卢氏沟村原支部书记张新法、村主任甄文亮、村会计昝建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潘河乡卢氏沟村原支部书记张新法、村主任甄文亮、村会计昝建方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流转卢氏沟村林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村名义收取好处费,未纳入村专户管理;违反 “禁止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规定,在群众生产食用菌时,连续两年参与收取群众“管理费”共6500元,加重农民负担。2015年5月30日,经卢氏县潘河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新法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甄文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昝建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卢氏县潘河乡梅家村原村主任张润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潘河乡梅家村原村主任张润方,无视财经纪律,将多宗项目资金不交村财务管理,自己随意支配,挪用村项目建设资金。 2012年至2013年,张润方大量村务支出无任何单据,并将应有个人支出部分从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张润方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2015年4月25日,经卢氏县潘河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润方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潘河乡梅家党村支部书记何长江挪用项目资金、工作失职问题。2011年,梅家村在实施“一事一议”项目中,潘河乡梅家村党支部书记何长江将财政拨付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村外欠账,另外对原村主任张润方长期挪用项目资金不管不问。何长江的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2015年4月25日,经卢氏县潘河乡党委会议研究,给予何长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卢氏县沙河乡寺沟村支部书记李正义利用职务之便自由支配村财务经济、挪用、贪污救济款问题。李正义担任沙河乡寺沟村支部书记以来,村集体收入从未上交乡财政所,大部分支出随意收支。2011年6月,寺沟村发生刑事案件,乡政府帮助受害方解决救济款4000元。李正义在领取救济款后给受害方2410元,将剩余的1590元放在自己家里,后李正义将1590元交到村财务。李正义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卢氏县官道口镇百间房村支书王建芳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5月,王建芳孩子结婚,王建芳没有严格按照严禁各级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定,在饭店超标准宴请亲朋好友。王建芳得得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2015年6月7日,经官道口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建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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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农机总公司经理毛翔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3月16日,县农机总公司经理毛翔在操办女儿结婚事宜过程中,收受所在单位职工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毛翔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2015年3月20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翔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礼金。
卢氏县农机总公司副主任科员祝中超违规操办女儿结婚事宜问题。2015年3月14日,县农机总公司副主任科员祝中超在操办女儿结婚事宜过程中,收受所在单位职工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祝中超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2015年3月20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祝中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礼金。
卢氏县总工会原副主席陈仁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3月19日,县总工会原副主席陈仁义在其孙子满月前,邀请原工作单位职工参与,在家中设礼桌,在县城饭店待客,并收受原工作单位职工礼金,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陈仁义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2015年3月20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仁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礼金。
卢氏县文广新局主任科员高拾成挥霍浪费、贪污问题。2012年1月,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收取的罚没收入经高拾成同意签批后,用于执法大队公务开支。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高拾成本人及局职工因公务接待、加班等在县内某饭店频繁用餐,餐费从单位经费支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2年年底,高拾成利用自己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财务的便利条件,按照其朋友赵某某的要求,将赵某某给其的两张共计15000元的发票,自己签批后交财务报账,后将所报150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高拾成的行为构成违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错误、挥霍浪费错误、贪污错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卢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高拾成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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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官坡国土资源所原所长高军峰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4年3月,官坡国土资源所所长高军峰和其朋友注册成立公司,高军锋先后担任公司的法人、监事,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高军峰的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错误。2015年11月13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军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瓦窑沟乡原教育党支部书记,瓦窑沟中心校原校长郑成东阻挠巡查工作、私设“小金库”问题。2015年10月10日上午,郑成东在县委巡察组对瓦窑沟中心校进行巡察期间,从巡察人员手中将有关账薄拿走并将其中两页撕掉带走,故意阻挠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错误。2013年6月和2014年1月,在两个学期期末,瓦窑沟中心校用工作经费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费、补助等共计4860元,郑成东作为该校校长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  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瓦窑沟乡中心校将收取的教师请假代课费28800元,没有上交财政,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用于中心校有关不合理开支。郑成东作为该校校长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2015年11月13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撤销郑成东同志瓦窑沟乡教育党支部书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卢氏县双龙湾镇政府职工李栋岗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6月28日,双龙湾镇政府职工李栋岗在乔迁新居期间,邀请双龙湾镇部分村干部前去庆祝,并收受部分村干部礼金。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2015年8月20日,经卢氏县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栋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卢氏县范里镇中心校校长赵小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范里镇中心校违规用工会经费给8名村干部发放春节福利、用公款购买购物卡。2013年12月,赵小丰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购买校园安全挂图,分发至各学校。赵小丰的行为违反中央你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开支须经集体研究的规定,构成工作失职错误。2015年3月20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小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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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环保局财务股股长李强、原股长杨林涛工作失职问题。2005年12月至2013年4月,杨林涛在任县环保局财务股股长期间,履行工作不到位,致使监察大队稽查中队工作人员余波、喻新华截留、挪用排污费的问题多年没有被发现。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李强任县环保局财务股股长,负责本单位用于收取排污费的票据的管理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核票据存根和银行交款凭证是否相符,在喻新华、余波将收取的排污费截留挪用的情况下,将收取该部分排污费票据存根予以核销。李强和杨林涛的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2015年5月21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杨林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环保局财务出纳张丽玩忽职守问题。2007年7月至2013年4月,张丽任县环保局财务出纳,负责本单位用于收取排污费的票据管理工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核票据存根和银行交款凭证是否相符,在本单位监察大队稽查中队工作人员喻新华、余波将收取的排污费截留挪用、未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的情况下,将收取该部分排污费的票据存根予以核销。张丽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错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2015年5月21日,经卢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丽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卢氏县财政局综合股工作人员张淑琴玩忽职守问题。2009年4月份至2014年1月份,张淑琴在县财政局综合股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期间,在核销县环保局用于收取排污费的票据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票据存根和银行交款凭证是否相符,在环保局工作人员喻新华、余波将收取的排污费截留挪用、未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的情况下,将收取该部分排污费的票据存根予以核销。张淑琴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错误。2015年5月21日,经卢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淑琴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卢氏县财政局综合股原票据管理人宋兴华工作失职问题。宋兴华在县财政局综合股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经手核销县环保局的排污费征收票据出现未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问题。宋兴华的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5年5月21日,经卢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兴华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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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人
    2016-01-08 11:29:08发表

    像梅家村村干部不能留斩立决

  • 记者
    2016-01-08 08:05:00发表

    潘河乡梅家村像这样的村干部应该撤职并追回贪污资金采取行政拘留

  • 游客
    2016-01-06 19:01:43发表

    潘河乡梅家村应该撤职并追回贪污的资金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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