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7 21:2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被告李某甲系灵宝市大王镇某某村村民,98年出生,正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年纪,因无证驾驶其父李某乙的无牌摩托车,致被害人曲某某受伤,并住院20余天花费5000余元,陕县法院受理此案后,2015年11月8日陕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后做出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曲某某7900余元的判决。
2015年7月20日,被告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曲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曲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严重结果。但是因为被告李某甲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原告曲某某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其监护人李某乙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也都有了各种各样的车辆,各种安全隐患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问题我们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提高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监护人的安全意识,监护人安全意识的加强,可以对未成年人言传身教。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学校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是在未成年人相对较多的、集中的嬉戏地点或者道路上以及居民区内加强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分道管理并增强对行人道路的保护,增设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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