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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灵宝的路虎车致初中生死亡重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摘要]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轰动金城灵宝,备受全市各界关注的“6.28”无牌路虎越野车致十四岁初中学生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本案肇事司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5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路虎...

    10月30日上午,河南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轰动金城灵宝,备受全市各界关注的“6.28”无牌路虎越野车致十四岁初中学生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本案肇事司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5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路虎小型越野客车沿灵宝市尹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崇德路交叉路口处,与下晚自习回家沿崇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某中学学生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当日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9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孙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孙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系初中生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撞身亡,且驾驶人肇事后未停车驾车逃逸,在灵宝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该案一审判决是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综合以下因素做出的。首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其量刑范围应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发生时间为21时左右,21时0分38秒120接到现场群众急救电话后于21时10分到达现场急救,21时26分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到达医院时,被害人呼吸和心跳已经停止,经过一系列急救措施,未能抢救成功,被害人死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因此,本案中的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第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本案被害人系在校初中学生,在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撞身亡,灵宝市教育主管部门因此将本市初一、初二中学生的晚自习全部取消。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未停车驾车逃逸,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时选择了无监控的僻静道路行驶,其主观恶性较大,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民愤难平,在灵宝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不适宜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活生生的案例,凄惨惨的悲剧,血淋淋的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交通安全警钟。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严管、严查、严打”的原则,强化措施,整顿和规范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自我约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绷紧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杜绝酒驾这根弦,做“中国好司机”。学校应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观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打造“平安校园”。家长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时刻对孩子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强化孩子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孩子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孩子高高兴兴去上学,安安全全回到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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