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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摘要]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精神,我市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支付待遇提高。2017...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精神,我市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支付待遇提高。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个人负担降低。参保居民在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住院报销的门槛由600元降低至5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门槛由1.8万元降低至1.5万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收一次起付线。
  保障范围扩大。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新增5个病种,分别是II度以上心衰、II期以上高血压、急性脑血管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患以上疾病的参保城乡居民通过鉴定后即可享受鉴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服务更加便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即时办理病种范围扩大,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瘫、慢性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居民,以及接受冠脉搭桥手术、冠脉支架、人工瓣膜、心脏起搏器置入或脑血管支架置入手术的参保居民,均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自办理次月起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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