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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农家乐等纳入旅馆监管范围

[摘要]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月1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月1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就是旅馆。这意味着,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都将被纳入旅馆的管理范畴。
  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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